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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旅行社签订XX住宿合同。到达酒店后,显示没有预订。回家后,谈判没有解决办法。我向北京市旅游局求助,但没有回复。我决定起诉。请问:1、与北青旅大望路门市签订的合同,起诉总公司还是门市?2.、除了全额付款、20%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外,法官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支持?例如,精神损失费、国外通讯费、工作延误费和交通费?非常感谢

旅游维权 2024-03-06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支付的费用。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手机相关证据,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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