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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有哪些法律规定

侵权赔偿 2024-03-07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为: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分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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