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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协议离婚,我让男方拿半年的抚养费,如果半年后男方不给了,协议书上我写上没有探视权。这在法律上生效吗?请问协议离婚,如果半年后男方不给了,协议书上我写上没有探视权。这在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 2019-04-11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分为:  
    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 离婚协议要就子女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明确,可以请律师帮你起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分配。 离婚协议要以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后,才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若你们的离婚协议已经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有就法律效力了,对方不履行,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可以帮助你们代写离婚协议,代写离婚协议要看你们事情的复杂性及财产方面,一般代书在500-1000左右。
  •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这样说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都不应该,而且在法律上也逃避不了。
    所以,父母一方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该据理力争,实在没有办法,去法院起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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