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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否交诉讼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4-03-08 0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管辖权异议不交费用这样处理: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受理费一般应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但要是经过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十三条第
    (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法律分析:对管辖权异议的收费情况,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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