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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东商城的XX东拍卖买了一个和田玉手串,收到的实物与拍卖信息上的照片严重不符,像商家申请退货不给退货,请求XX东商城调节纠纷,结果也是不给退货。说支持复检,复检也是检查是不是真的和田玉,和证书的真假,XX东拍卖上所展现出来照片颜色白润细腻饱满,收到的实物颜色灰暗没有温润感,玉石颜色相差一分价格就会相差十倍百倍,网上买东西有点色差我倒是能接受,可我收到的实物这色差也太大了,我认为他们这就是属于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请问我该怎样能用法律来维护好自己权益呢,谢谢结果也是不给退货。是不是真的和田玉,我认为他们这就是属于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

消费者维权 2019-05-26 06: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上述规定:
    1、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看经营者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的事实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示的重量或者数量;  
    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示等等。
  •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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