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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

破产清算 2024-03-08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破产清算是可以中止的,当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破产公司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 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的原因:
    1、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破产公司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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