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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过了诉讼时效,需要还逾期利息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只约定了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有诉讼时效吗

诉讼 2019-04-18 0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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