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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款,借款人偿还不上了,担保人需要还款吗?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 2019-04-16 08: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先后有什么区别?
    一.担保存两个合同关系: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二. 担保合同是对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三. 综上: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人自己提供担保的, 由借款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 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金融借款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自然人借款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
    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承担的逾期利息随着还款时间的拖延呈现滚雪球般增长,借款人索性拒绝还款,彻底的选择不遵守合同。
    还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甚至法院谎称其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能力还款,反正金融机构普遍手握抵押物,抱着法院不能强行拍卖的侥幸心理,而其实则有经济实力归还,金融机构不得不投入金钱和时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被银行起诉,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企业也同时受到银行起诉,复杂的担保链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出现多米诺效应,导致在这链环上的各家企业都会收到严重的影响,可谓一损俱损,而由此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也会增多。
    (三)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盲目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初期没有做好贷前风险防控,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大额款项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
    许多银行只要有保证人,有财产抵押就会放贷,而对借款的原因、用途以及借款的企业经营状况等实质问题缺乏调查。笔者代理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中,夫妻二人均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妻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银行的业务员对此也是明知的,最后不得不将对对该保证人的起诉撤回。
    还存在个别借款人为取得银行贷款虚构交易合同,如果信贷业务员对此事明知还依然为其办理贷款,担保人可借此主张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要求脱保,对银行后续债权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阻碍。

  • 一、要看你的担保是什么担保,才能确定你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两种担保的法律后果;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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