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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不清合伙关系的债务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 2024-03-09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来清偿;如果合伙协议无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清偿的方式和份额;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清偿、或者不能确定实缴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合伙企业债务按以下规定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合伙企业债务应按下列方式予以清偿:
    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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