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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3-09 15: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正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所不能参加的劳动种类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等。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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