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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2016年5月23日涉嫌抢劫非法拘禁被检察院逮捕,到现在也没有判下来,我想知道会有什么结果

刑事辩护 2018-07-26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持玩具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不能定义为持枪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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