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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长期不过户怎么办?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3-10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分割后不配合过户的办法:
    1、生效裁判载明房产分割内容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据裁判文书要求不动产中心予以过户登记;
    2、若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持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再按照前述程序处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对此,律师表示,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如果一方反悔,出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情况。
    律师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 离婚协议载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另一方在离婚后拒不协助过户的,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房子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子的所有权仍属于登记人。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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