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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赔偿了还要坐牢吗,怎么规定

刑事赔偿 2024-03-10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坐牢了还是要赔偿的。赔偿和受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是不能相互混淆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侵权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损害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独立的,不能因为当事人坐牢而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所以坐牢出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法律分析: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刑事案件赔偿了还是会判刑的。赔偿只是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取得当事人谅解之后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刑事责任是不可免的,除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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