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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姑姑在工地上做事不小心意外死亡了,他做的属于私人房子,包工头和房东签了一个合同,合同上第四条有说,工人上班要注意安全,如出现工伤,将又包工头负全不责任,这样房东有责任嘛我姑姑在工地上做事不小心意外死亡了,他做的属于私人房子,如出现工伤,这样房东有责任嘛

劳动纠纷 2019-06-20 07: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 工地上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这样的:如果用人单位有施工资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出现意外,应按工伤进行认定,然后按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该家庭实际进行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施工资质,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如果造成意外死亡,属于人身损害范围,应按人身损伤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至于怎么赔偿,要看你是哪里的。
    我是在山西,山西的赔偿标准为不少于二十万元。但是,每个事故和家庭赔偿不一样,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阅第17条及相关条款,结合该家庭的实际进行计算。
  • 如果工地的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按工伤处理,死者家属可要求单位或社保部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负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就是下班途中死亡算工伤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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