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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8年二月二十八号我带小孩在人行道上等公交车,我们上公交站台必须要往非机动车道走,小孩看到公交车开来,他就跑过去,正好有一辆电动车37公里时速的电动车就把小孩撞了飞出去四米多,小孩脑子里有血和气泡,头骨骨折,左耳听力下降,认定书判我们同等责任,孩子8岁。我们上公交站台必须要往非机动车道走,小孩看到公交车开来,认定书判我们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4-12 1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在接到责任认定书的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直接关系,如果是同等责任则民事赔偿各负一半,肇事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死亡后果则要刑事责任。对于司机无能力赔偿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另外,此事故发生在9月18日,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之规定,如果你外公无过错,应认定机动车负全责。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
    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过程,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叫做被告,直到判决有罪后判决生效,才能叫罪犯,如果判决无罪就会释放,这个过程始终是个追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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