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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3-11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的性质: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2)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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