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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法律规定国家如何征收土地?

征地补偿 2024-03-11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法律分析:企业征收土地程序是:
    1、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7、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在我国个人并不具征收土地的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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