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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有哪些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 2024-03-11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有: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征收房子的补偿规定:征收房子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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