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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企业由谁来经营

破产清算 2024-03-11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及和解的申请;在法院已经宣告受理破产申请但是未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重整。
  • 破产重整后企业会由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4、破产财产清算;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破产重整管理经营者不一样。企业重整中如果是法院允许自我重整资金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管,如果企业重整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资金则全权由破产管理人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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