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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通过公证送达给变更B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方式给公司和大股东,便于公司和大股东联系到BA本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2、作为BA拥有江苏某公司18%股权股东,通过公证送达表示在B可能在因对方大股东C一人占股比例82%,利用邮寄等方式可能让B无法获取召开股东会的信息(如B出差、旅游外出、生病等)而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会决议,达到稀释B股权比例的目的。BA是否提前通过公证送达表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管任何时间,坚决不放弃增加注册资本。这样通过公证处送达B的表态承诺书在法律上有效吗?3、请教律师,有什么办法在法律上能够保证排除即使大股东一人或者公司想利用邮寄收件失误、以及修改股东会会议决议和会议录音修改等非正常手段通过股东会决议,而达到稀释B的股权比例的合法解决方案?4、比如通过公证处公证送达B承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管任何时间不放弃增资比例的承诺书是否在法律上有效?5、请问律师,有什么办法从法律解决防止公司和大股东通过非正常手段形成股东会决议,达到稀释B股权比例的目的?而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会决议,是否提前通过公证送达表示,有什么办法从法律解决防止公司和大股东通过非正常手段形成股东会决议

公司企业 2019-04-12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企业)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同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还受到以下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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