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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由于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了,我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前面的士还没有到专门的的士停靠点就让乘客下车,我刚好骑车经过被打开的车门撞倒,当时有报警,后来乘客走掉了找不到,交警就说责任我和司机同责,司机有下车然后带我去医院检查了,检查结果是骨头没事,但是腿很疼,没办法正常的走路,医生建议回家修养几天,现在我没办法上班跟单位请假了,司机的意思是说他带我去医院看过了骨头没事,就这样算了,可我是做电的没办法上班和公司请假了,就赔偿这一块没办法和司机达成共识,我该怎么维权呢!A由于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了,我刚好骑车经过被打开的车门撞倒,我该怎么维权呢!

交通事故 2019-05-02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所发生的电瓶车撞伤人的交通事故的,首先应该报警,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的,可以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对责任有争议的,则由交警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来依法认定双方应负的事故责任。
    在认定责任后,可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 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分配。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
    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佣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发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责任。
    而组团社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大多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搁。致使赔偿程序步履为艰。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及时的得到补偿。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牵扯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
    保险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大多旅行社为旅行者的投保金额都不大,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赔程序也较为烦琐。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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