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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个担保纠纷。我作为担保人,2015年7月担保了一份借款合同。16年我打电话问借款人他说已还款。从担保之日起没有人向我主张过权利,就在18年5月1日,突然法院执行庭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有一笔担保需要执行。我去之后才知道我担保的那笔贷款未偿还,可可当事人于2016年九月就起诉法庭,人家已调解。而没人通知我。现在我就想咨询一下这次担保贷款对于我是不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可以申请审监程序?能否免去我的责任?我有个担保纠纷。咨询一下这次担保贷款对于我是不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免去我的责任?

诉讼 2019-05-11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因此,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 关于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追逃的问题,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继续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继续起诉。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
    只要债务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也不得主动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仍然可以实现权利。
    2、可以催告债务人尽快还款。
    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没有继承起诉的,可以通过公司催告或者是催收函的方式要求对方还款的,如果是债务人自觉自动自愿还款的,债权人收取的还款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
    债务人如果在催款承诺书上签字的,即可成立新的债权。诉讼时效可以另行起算。
    3、可以催告保证人还款。
    催告保证人还款与催告债务人还款的原理是一样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需要承当债务先予偿还的义务,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履行债务。
    因此,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催款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4、与债务人协商。
    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明知道债务人不会自觉履行的情形时,可以先与债务人沟通,晓之以礼,动之以情。
    适当的可以通过降低利息的方式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虽然收回的钱少了,但能收回一点也是好的。
  • 担保人的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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