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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三环公路建设占用住产按占地转非原房补偿上浮一半自另找地修,不安置住房,可那点补偿在当地修不起,又无地方可修,占用个人住房,有权要求安置住房吗,明理都知要占用个人住房必先安置补偿拆迁占用,可区政策是这样,这样政策合理吗不安置住房,有权要求安置住房吗,明理都知要占用个人住房必先安置补偿后拆迁占用,这样政策合理吗

拆迁补偿 2019-04-18 05: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们国家对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了调整,可以参看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的规定,根据你们当地的实际情况去核定补偿标准,若需要进一步维权,可详细咨询: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拆迁可享受什么契税退税优惠政策如下:  市民对因拆迁而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都有所了解,但是在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6月24日,地税部门提示,契税退税切勿超过3年期限。
      据了解,被拆迁的市民在获得拆迁补偿之后购买商品房的,应于办理新购房屋产权证明前,即缴纳契税前,先行办理契税免税手续,这样就可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免予缴纳部分或者全部契税。
    而不少市民在缴纳完新购房屋的契税后又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契税的退税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缴税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予以办理退税。
  • 住房拆迁补偿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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