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是:1、现金类: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2、银行存款类: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3、动产类:应填写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4、不动产类: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5、无形财产类: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6、共有财产:应填写共有财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额和分配原则等情况。7、其他形式财产:如股份、对第三人的债权、可得收益等及相应的金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