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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担保 2024-03-19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抵押权跟质押权同时存在时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抵押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里针对的只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

    《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 你好,优先受偿权指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抵押权、质权的债权人
  •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
    1.三者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最先受偿;
    2.质权有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质权有效、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受偿;
    4.质权无效、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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