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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去年七月份请了个女销售,当时派到外地开拓业务,合同上签的职务是外地的销售经理,公司去年跟她签了销售责任书,上面有注明,如果入职半年没有业务,半年后工资按七折计算,她也签字确认了,可是她现在不承认那个是她签的。五月二号,她的直属领导跟她协商谈离职,当时谈好的结果是,公司赔偿半个月工资,她也同意了,可是她要求要在离职前,拿完所有的工资才提交离职申请,因为这个没有协商好,她就没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现在因为公司的战略调整,要撤消办事处(没有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本周一发了通知,让她下周一到深圳总部报到,她回了邮件说她怀孕了,并拍照了先兆流产的证明发到公司,公司打电话到当地核实了,那个证明上面的印章不是医院的公章,是有问题的,鉴于这种情况,请问公司如何处理合适?现在公司的意见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请各位律师指导、指导,万分感谢!!要撤消办事处(没有在当地注册登记的)请问公司如何处理合适?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

合同纠纷 2019-06-18 07: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依照法律规定,假如需要提供的证据是由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者提出该项证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应采信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公司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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