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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去年七月份请了个女销售,当时派到外地开拓业务,合同上签的职务是外地的销售经理,公司去年跟她签了销售责任书,上面有注明,如果入职半年没有业务,半年后工资按七折计算,她也签字确认了,可是她现在不承认那个是她签的。五月二号,她的直属领导跟她协商谈离职,当时谈好的结果是,公司赔偿半个月工资,她也同意了,可是她要求要在离职前,拿完所有的工资才提交离职申请,因为这个没有协商好,她就没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现在因为公司的战略调整,要撤消办事处(没有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本周一发了通知,让她下周一到深圳总部报到,她回了邮件说她怀孕了,并拍照了先兆流产的证明发到公司,公司打电话到当地核实了,那个证明上面的印章不是医院的公章,是有问题的,鉴于这种情况,请问公司如何处理合适?公司要求她下周一到总部报到,请问这个合理吗?有违反劳动法吗?另外,如果现在公司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请律师指导、指导,万分感谢!!要撤消办事处(没有在当地注册登记的)请问这个合理吗?有违反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5-16 14: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入职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出具一份申明,申明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签字即可。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 违法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项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出勤结清工资。但是,劳动者试用期满,无论劳动者是否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已经丧失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使用期满继续用工办个月之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另给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合同的约定。既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对劳动报酬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单方不能改变工资的标准。
    否则构成违约。违反劳动合同的,你朋友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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