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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数人合股的私营公司其中股东之一兼任总经理,伙同主管会计(两人系夫妻关系),虚开增值税发票九十万元左右,被其他股东发现后这两人把相关发票作了作废处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如属于,请问应该承担那种法律责任和后果?谢谢虚开增值税发票九十万元左右,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请问应该承担那种法律责任和后果?

刑事辩护 2019-04-30 2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可以全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税。
    2、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
    2、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话是可能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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