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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没办结婚证,双方签字算共同财产吗?如果以后离婚,房子怎么分?

离婚 2019-04-29 1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 离婚时,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 一、父母赠与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三、婚前买房不一定是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还需具体认清个人房产的几种情况。   
    (一)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会对其很不利,该房屋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四)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是一方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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