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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概念是什么

工伤索赔 2024-03-25 20: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结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 一、什么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医疗机构类别
    二、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三、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件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
    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
    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
    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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