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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双方达成和解,对方永不上诉。请问,还需要付刑事责任吗?人多长时间能出来?

交通事故 2019-04-26 1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能判刑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
      简要回答供你参考:
      
    1、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重伤害案件必须公诉,没有一点成为自诉案件的可能。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法院进行调解,只要和解、调解成功,自诉人都有撤诉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的事,这不叫私了。所谓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当事人双方私下的进行和解或调解。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私了是无效和违法的。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首先移送检察院批捕科(又叫侦监科),由批捕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不应再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不可能进行调解。社会上所说的刑事案件调解好了,是指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公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一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二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如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多少钱、以后因此事永无纠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要求自诉人撤诉等;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关键注意:赔偿钱数、永无纠纷、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理这几个方面。调解协议就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写就行了,无需赘述。
      
    5、是否在公安机关协调下进行均可以,但是调解结果及相关手续必须交到办案单位的承办人。
      
    6、调解好的案件必须要有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 对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的,法律一般只规定了复核程序,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原因为责任书只认定为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但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可对责任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查好可依职权决定是否采用为作出判决的依据.
    所以建议你尽快在作出认定书后,立即申请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复核.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
    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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