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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考事业编 爸爸的哥哥因贩卖毒品被判刑 是否会影响政审

综合法律 2019-04-17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 如果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50克海洛因就可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还要看情节。一般50克判不了死刑,远远超过50克(比如1000克)很有可能判死刑。如果有武装掩护、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等情节,不用远远超过50克就可能判死刑。如果是罂粟壳,200千克都不见得判死刑。大麻5千克都不见得判死刑。下面是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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