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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伤了胳膊,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说,只要骨折主任好,他就可以出院。但是,只有当孩子18岁以后骨骼变形时,才能看出是否有后遗症。如果他长得不好,他必须做手术来纠正。我们要求以后和学校签订协议,但学校表示要和老师签订责任书,让老师负责签字。学校是这样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3-28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孩子在学校胳膊摔折了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没有尽相应义务的,学校要承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校方推卸责任,建议及时取证报警或者诉讼处理。
  • 您好,建议向当地教育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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