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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个人吸收公款4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4-16 15: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 进行维权要了解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
    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
    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
    (二)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传销、变相传销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 1、仅仅是借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无论向多少个人借钱,都属于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非法集资;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规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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