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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在男方父母亲餐馆共同经营的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 2019-05-01 1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有外遇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所谓“有过错”是指存在以下行为: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如果有外遇导致离婚时,有外遇的一方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那么其就是有过错的,另一方作为无过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受到照顾。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并不属于同居或重婚。因此,如果有婚外情、有外遇的一方不存在同居或重婚行为,仅仅是一夜情或者暧昧关系,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和三的规定,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孩子抚养权参考如下。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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