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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争议

诈骗 2024-03-28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 一般诈骗罪是相对特定诈骗来说的,如信用卡、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信用卡诈骗罪的的主体要件为单位之外的其他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即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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