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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 2024-04-02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的情形有很多种,只要是否是合同无效,需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下列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的;不具有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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