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责任主体的不同,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二)、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法》第 20 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