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A与邻居因土地和堆放物占道打架,对方B先动手,B男将A压在地上打伤,当时A只看到皮外伤,没有感到身体疼痛,去医院也没有详细检查,只拍片子查了肺部,没有做CT查骨头,觉得没有身体不适,一天后出院,过了两三天觉得身体疼痛,去检查,肋骨断了4根。这种情况下如何做伤情鉴定,XX局法医写伤情鉴定材料这么写:29号(指第一次住院29号)没有骨折,31号查肋骨骨折。(两人都是70岁左右老人)问题1.这种情况B该承担哪些责任,会受到法律制裁吗?(现在这情况去鉴定也是轻微伤吧,实际她的伤情该是轻伤二级吧)2.。法医这么写有没有偏袒另一方的嫌疑。正常这种情况应该这么写吗?3.当天警察拍A受伤的照片和第一次住院的诊断书是否也应该放到鉴定材料里?4.目前这种情况A该得到哪些赔偿,需要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最好。最后还有什么我没想到的。请律师您帮我分析一下,在此谢谢了。这种情况下如何做伤情鉴定,实际她的伤情该是轻伤二级吧)是否也应该放到鉴定材料里?
刑事辩护
2019-05-2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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