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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公司所经营的品牌在商场撤柜,公司要把员工调往另外一个商场。劳动合同里写的工作地点是城市名称,请问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调动?因为公司所经营的品牌在商场撤柜,公司要把员工调往另外一个商场。是否可以拒绝调动?

合同纠纷 2019-04-25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
    故你可以拒绝调动工作地点,如果单位强制履行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 劳动合同上必须明确薪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作出赔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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