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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赔付

工伤索赔 2024-04-07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 具体情况要先了解一下
  •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赔付,具体如下:
    1、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2、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与返聘职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返聘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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