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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离婚后,能否把另一方的婚内出轨证据发布出去?

离婚 2019-04-19 0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最终发展到将要离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区分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谁应当对夫妻离婚承担首要责任。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婚姻是自由的,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你也可以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准离婚。
    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是构成一个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必然因此就能判离婚,具体还是取决于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 夫妻一方存在婚后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在有证据前提,对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得到赔偿。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1、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如果你认为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则可以提出离婚。
    2、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到民政局办理,如果对方同意,则你可以通过此方式离婚。诉讼离婚是指一方不同意,则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离婚。
    3、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则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亦可以要求法庭判令男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想他一分钱都无法拿到,这需要他的同意,否则无法达到你要求的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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