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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04-26 17: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未成年犯罪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 毒品犯罪,进看守所后,一般情况下四个月左右就会判刑,进看守所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刑法修正案
    (八)对“多次盗窃”作出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上对次数的要求,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只是实施“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宜以盗窃罪来处罚。理由如下:nn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n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例如本案被告人盗取价值1元的豆腐干、价值5元的柑子等。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显然有失偏颇,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n
    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n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n
    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nn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也不宜认定为犯罪。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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