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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就是婚后夫妻买房,写一方的名字,另一方签字放弃吗

离婚 2019-04-13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那么虽然只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在法律上也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任意处分。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方背着另一方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私自出卖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则买卖合同有效,房子无法向第三方要回,但可以就卖房款要求共同分割,如果不从构成表见代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买卖行为,恢复房屋的产权。
    光有双方按手印只要协议意思表示清楚的,即使没有签字也是有效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后买房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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