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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工作中,未经我同意使用照片宣传活动是对我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 2024-04-10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未经允许使用照片实施上述行为,可认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建议与公司直接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你好,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使用他人肖像;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无违法阻却事由。另外,对于你的肖像要求清晰可辨识
  •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属于侵犯肖像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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