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我的产假一共168天,国家规定生育津贴是98天,那么假如果我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是5000元,产假期间月应发工资是3200那么能拿到的生育津贴是5000×12/365×98-3200/30×98=5656.26元。还是5000×12/365×98-3200/30×168为负值,就没有津贴了?就是我的产假比生育津贴时间多了60天(地区不同,政策奖励产假时间不同)那么企业核算员工对应生育津贴计算产假工资,产假应该按照98天算,还是168天算呢?国家规定生育津贴是98天,那么企业核算员工对应生育津贴计算产假工资,还是168天算呢?

劳动纠纷 2019-05-14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为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需要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
    2、写明申请事项;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 产假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那广州产假工资怎样计算?下面   2014广州产假工资怎样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产假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产假期间有提成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做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产假期间,支付工资是肯定的,但是工资不包括提成部分。   首先,该提成是根据工作签单情况而定的,其能否得到提成不确定。   其次,该签单签订时其不在岗,并没有付出实质性劳动,常理情况下不能不劳而获),除非该员工能够证明该签单与其先前工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一般来说,生育期间的工资是高于生育津贴的。
    生育津贴的月度标准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核定的,也就是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那么生育津贴的月标准就是多少。
    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很多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不是按照全额工资基数缴交的,缴费基数里通常是不包含福利、奖金等金额的,甚至有的公司只按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社保,二是社保缴费工资是基于上一年度的工资进行当年度工资核算的,很多公司每年都有调薪,今年工资自然高于往年。
    所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低于工资的。
  • 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参考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上海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黄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