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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2日23时20分,我儿子出生在**人民医院。首先,我在8点钟进入产房自然分娩。我已经能看到我的头了,但我仍然不能出生。后来,我在11点把它送到手术室进行剖腹产。剖腹产时,我发现新生儿脐带绕颈2周半。我出生时没有呼吸,只留下微弱的心跳。经医生抢救,虽然我的生命得救了,但医生诊断为胎粪吸入,严重窒息,手脚肌张力大。由于当天产检医生确认一切正常,建议我们顺产。我想问一下律师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这样,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新生儿做过核磁共振,脑电图,颅内出血已得到确认。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4-11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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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生婴儿医疗事故鉴定,首先需要提出申请,等到医学会受理申请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将会在45天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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