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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之前产生了费用合理吗?不补交齐全就不给要是,怎么办?

房屋租赁 2024-04-12 0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
  • 您好,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 收房时有如下费用需缴纳:
    1、物业费;
    2、契税;
    3、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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