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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由XX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责任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已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问题:1、本案涉及到哪些担保书无效的?哪些担保是效的?为什么?2、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3、银行可否直接要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提供一般责任担保,本案涉及到哪些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纠纷 2019-05-08 1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 是对银行贷款的行为,有工作有社保,是否需要他人进行担保,当事人可以自行与银行协商确定。  另外,如果银行要求需要担保人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寻找担保人进行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不能取得抵押权。抵押权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
      【担保法】: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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