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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0年男女双方共同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后登记结婚,算双方共同财产吗?A

离婚 2019-04-20 1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80年的婚姻法,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因此,你母亲不管以农业户口还是以非农户口离婚,都应该有离婚证。登记机关发给了离婚证,你父母的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如果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不可能有离婚证,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不论你父母是否还存在婚姻关系,你父亲和你“继母”都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因很简单,没有登记。现在也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他们只是长期稳定的同居。是否构成重婚,取决于前述问题。
    2、对他们的共有财产,四个子女没有继承权,只对父亲的财产有继承权,在继承之前,得先对他们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这个问题,前面已述,不在于户口,在于是否领了离婚证。
    4、如有离婚证,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户口是否单立,已不重要。也没必要开什么单身证明,也没单位给你开,除了婚姻登记机关,而该单位开的,就是离婚证。
    5、如还存在婚姻关系,也只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离婚必须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亲自到场,别无他法。若没有结婚证,只能补办。民政部门找不到结婚登记的话,就到档案馆找。
    6、双方必须到场,别无它途。离婚不一定非得起诉,协议离婚吧。
    7、法律上是认可赠与的。
  • 第一种情况,婚前男方一个名义购房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算共同财产,女方应当分得还款部分及利息一半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添加后该房产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离婚应当分割。
      第三种情况,婚后夫妻购房,房产证在男方一人名下,该房产应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情况,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女方一个人的名字,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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